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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2010年33号公告(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事项)
http://www.szhwep.com 2010-06-14 22:34:51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鸿伟观点:
相关解读,之前各快件监管中心大量KJ2 报关货品 , 很多进出口公司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各类产品利用海关KJ2 样品申报的方式,避开国家税收.
引起海关足够重视,以后KJ2 报关将不复存在.所有货品必须征税后方可进入中国市场.
快件地口面临着新的一轮秩序整理,将会有一大部分操作不规范,报关不够严谨的进出口公司淘汰出市场.低价格,扰乱市场的情况将很大程度上减少.
PS:名词解读
KJ1 文件类快件 KJ2 样品类,宣伟品类快件 KJ3 一般进口快件货品.
相关公文如下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一章:2012年春节假期通告






